偷税罪和逃税罪本质上有一定关联,逃税罪是由偷税罪修改而来。二者在罪名表述、犯罪手段规定、初犯免责情形上存在不同。

在罪名表述方面,原来的“偷税罪”已被“逃税罪”所取代。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理念从强调行为的违法性到更注重实质危害的转变。

犯罪手段规定不同。旧刑法中偷税罪对偷税的手段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而逃税罪对逃税手段采用了概括式规定,即“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种规定方式更具包容性,能涵盖更多可能的逃税行为。

初犯免责情形有差异。偷税罪没有初犯免责的规定,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会被定罪处罚。而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给了纳税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后,从立法目的来看,逃税罪的设立更注重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维护和对纳税人的教育引导。通过给予初犯者改正的机会,促使其及时补缴税款,避免因一时的错误而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而偷税罪更侧重于对偷税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偷税罪与逃税罪有什么不同之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