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盗窃未实施一般按犯罪预备来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通常会经历不同的阶段,预谋盗窃未实施就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就盗窃而言,准备盗窃工具,如撬锁工具、用于遮挡监控的物品等;或者事先踩点,了解盗窃目标的环境、人员活动规律等,都属于为实施盗窃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已经对社会秩序和法益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但相较于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既遂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对预谋盗窃未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犯罪预备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只是初步有了盗窃的想法,还未进行实际的准备工作,与已经准备好工具且多次踩点的情况相比,处罚会有很大不同。再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行为人是初犯,且是因为一时经济困难而产生盗窃念头并进行预备,与惯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盗窃预备,在量刑时也会有所区别。此外,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盗窃目标的价值、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也会影响最终的处罚结果。

预谋盗窃未实施怎么处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