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房产通常不可以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各地对于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虽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配偶属于共同申请人的范畴。在审核公租房申请资格时,相关部门会综合考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一旦配偶名下有房产,就意味着整个家庭并非处于无房的状态,不符合公租房对于申请人住房条件的基本要求。
以某城市为例,其公租房申请条件明确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请地未转让住房。若配偶名下有房产,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配偶名下的房产面积极小,整个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仍低于当地规定的公租房申请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仍有机会申请公租房,但需要提供详细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还有,如果配偶名下的房产存在诸如无法居住等特殊状况,申请人也可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争取审核通过。
总之,一般情况下配偶有房产不能申请公租房,但特殊情况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审核判定。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