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准备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证件,手续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

所需证件材料
1. 登记申请书:这是启动不动产权登记程序的必要文件,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3.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同的不动产类型所需材料不同。以房屋为例,可能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

4.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一般由专业的测绘机构出具,用于明确不动产的具体范围和面积等信息。

5.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当不动产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时,如存在共有情况,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以保障各方权益。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办理手续流程
1.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上述准备好的证件材料。

2. 受理: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查验,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3. 审核:登记机构会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能会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

4. 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不动产的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5. 发证: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登记机构会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整个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登记机构的工作,确保手续顺利完成。

不动产权证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0)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