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以双倍返还,而订金一般不可以双倍返还。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备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退还给付订金的一方。也就是说,订金通常不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则。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定金和订金读音相同,很多人容易混淆。例如在购房、购车等交易中,消费者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所支付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支付的是定金,一旦自己违约,就可能面临定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商家违约,消费者则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的是订金,那么在交易未能达成时,通常只能要求原数返还。所以,准确区分定金和订金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