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因不符合取保候审的一般条件,通常难以获得取保候审资格。若存在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被批准取保候审,收监时间主要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时间或法院判决生效时间相关。违反规定时会被即时收押,判决实刑后则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首先需明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需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而累犯因具有较高的再犯风险和社会危险性,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一般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实践中,累犯若要获得取保候审,需满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等特殊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且需经办案机关严格审查,批准概率极低。
若累犯确因特殊情况被批准取保候审,收监(即羁押)的触发条件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等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将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可能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被逮捕后即会被收押于看守所(而非监狱,监狱是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场所)。
第二类是法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若累犯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但法院审理后判处实刑(如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由执行机关将罪犯收监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此时的“收监”才是送往监狱,而非此前的看守所羁押。
需特别注意,累犯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其收监风险。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这意味着即使累犯被取保候审,法院最终判处实刑的概率极高,收监执行(送往监狱)几乎是必然结果。
综上,累犯取保候审后收监的时间节点取决于具体情形: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即时被逮捕收押(看守所),判决实刑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鉴于累犯的社会危险性和法律从重处罚原则,其取保候审难度极大,收监风险远高于普通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