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双方可通过协商约定内部债务分担比例,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实际承担债务后可依据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共同借款人离婚后的债务处理,核心在于明确债务性质及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借款通常因双方共同签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房、经营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需明确离婚协议对债务约定的效力。实践中,部分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即使双方已离婚。例如,若共同借款100万元,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承担,但男方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女方偿还全部100万元,女方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
其次,内部债务分担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内部债务承担比例(如男方承担60%、女方承担40%),或离婚后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若协商一致,实际承担债务超过约定比例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例如,双方约定各承担50%,但女方实际偿还了80万元,超出约定的30万元可要求男方返还,此时需提供离婚协议、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债务。法院会结合债务形成原因、用途、双方经济能力、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判决。例如,债务因一方赌博、吸毒等恶习产生,或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另一方无力偿还,法院可能判决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债务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共同生活,通常判决双方平均分担或按经济能力比例分担。
债权人的权利不受离婚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可单独起诉夫妻一方或同时起诉双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即使一方已按离婚协议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仍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例如,男方按离婚协议向女方支付50万元补偿后,债权人仍可要求男方偿还共同债务,男方不能以“已支付补偿”为由拒绝,需先偿还债务,再依据离婚协议向女方追偿。
需特别注意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若借款发生在婚前,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如一方婚前借款购买奢侈品),或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未经对方同意借款用于投资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无需承担。此时需通过借款时间、用途、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债务性质,避免被要求承担无关债务。
实践中,建议保留关键证据,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离婚协议、还款凭证、债权人催告记录等,这些在协商追偿或诉讼中是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若涉及大额债务或争议较大,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因债务问题影响个人征信或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