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被起诉后,应立即通过积极应诉、审查担保合同效力与条款、核实主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合法抗辩理由、协商调解及行使追偿权等方式维护权益,关键在于利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合同无效情形等抗辩事由降低或免除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人被起诉后,首先需明确自身法律地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起诉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责任,需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应对。
第一步是积极应诉,避免缺席判决风险。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按时出庭参与诉讼。部分担保人因逃避心理缺席庭审,可能导致法院在未听取其抗辩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承担责任,丧失举证和质证机会。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证据材料需仔细研读,明确债权人主张的担保范围(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及事实依据,为后续抗辩收集证据。
核心在于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关键条款。若担保合同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等),担保人可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无需承担责任。此外,需重点核查“保证期间”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时,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可免责,此抗辩理由需优先主张。
其次需全面核实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债权人起诉时需证明主债务真实存在且未清偿,担保人可要求债权人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债务人还款记录等证据,若发现债务人已部分或全部清偿债务,或债权人存在放弃债权、怠于行使权利等行为,可据此主张减少或免除担保责任。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如延长履行期、增加债务金额)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变更后部分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提出合法抗辩是降低责任的关键手段。除保证期间届满外,常见抗辩理由包括:主合同内容违法导致无效(如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之无效;债权人未按约定交付借款(如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主债务未成立则担保责任不发生;担保人系受欺诈、胁迫签订担保合同,可通过诉讼撤销合同。需注意,抗辩理由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如书面合同、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避免空泛主张。
若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需在履行义务后及时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实践中,担保人需保留已清偿债务的凭证(如转账记录、债权人出具的收据),在承担责任后3年内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此外,诉讼过程中可通过协商调解降低损失。若担保责任确实成立,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履行、减免利息或违约金,或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抵押、质押)以保障追偿权实现。部分案件中,债权人可能因急于回款同意降低责任金额,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减少执行阶段的压力。
综上,连带责任担保人被起诉后,需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应诉、审查、抗辩、追偿等步骤维护权益,关键在于抓住保证期间、合同效力、主债务履行等核心要点,借助证据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降低自身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