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决后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但需根据判决是否生效区分不同情形,会见的程序、条件及法律依据存在差异。

刑事案件判决作出后,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权利并未终止,但其具体操作需结合判决所处的阶段(是否生效)及当事人的羁押状态综合判断,相关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保障。

一、判决生效前(上诉期内):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会见被告人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此时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仍属于“被告人”,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依然有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无需经过办案机关批准,仅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此阶段会见的核心目的是协助当事人分析判决内容、评估上诉可能性、确定上诉请求及理由,为二审程序做准备。实践中,看守所会在律师提交材料后及时安排会见,通常不设置额外障碍。

二、判决生效后:律师可会见服刑罪犯,需区分会见目的

若判决已生效(当事人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当事人将被交付执行,进入监狱服刑,此时身份转变为“罪犯”。律师仍可依法会见,但需根据会见目的明确法律依据:

1. 以“申诉、控告”为目的的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申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二条,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辩护人,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在押罪犯提供法律援助的,有权会见罪犯。此时律师需持“三证”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监狱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 以“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为目的的会见:若律师需处理罪犯的民事纠纷、财产处置、亲属关系协调等非申诉类法律事务,可依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三条,以“代理人”身份会见。此时除“三证”外,还需提供委托协议或相关法律事务的证明材料,监狱经审查后会安排会见,会见内容需围绕委托事项展开,不得涉及与案件无关的违规内容。

三、会见的限制与例外情形

尽管法律保障律师会见权,但实践中存在特殊限制。例如,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监狱可能根据《监狱法》第四十七条对会见范围、次数进行必要管理,但需以“有碍侦查或监狱管理”为前提,且需书面说明理由。此外,疫情等特殊时期,监狱可能通过视频会见等方式替代线下会见,但需保障会见的实质权利,不得变相剥夺律师会见机会。

四、会见的法律意义:权利救济与权益保障的延续

无论判决是否生效,律师会见均承载重要法律功能。生效前会见是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关键环节,确保其辩护权延伸至整个诉讼程序;生效后会见则是罪犯寻求权利救济(如申诉)、处理遗留法律事务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刑事司法对当事人权益的全程关注。需注意的是,律师会见时应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传递违禁物品、串供或干扰司法秩序,否则可能面临执业风险。

综上,刑事案件判决后律师会见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操作需结合判决效力、会见目的及监管场所规定综合判断,但核心原则是“权利保障优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律师的会见权。

刑事案件判决后律师是否能会见当事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