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对方不接电话不影响仲裁程序推进,仲裁委员会可依法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文书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委可缺席裁决,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程序中,部分被申请人可能试图通过不接电话、逃避联系等方式拖延或规避仲裁,但这种行为无法阻止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程序的推进不以一方配合为前提,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仲裁委员会负有法定送达义务,不接电话不影响送达启动。劳动仲裁立案后,仲裁委员会需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联系被申请人是送达流程的第一步,但被申请人不接电话仅意味着无法通过电话直接送达,仲裁委仍会依据法定程序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实践中,仲裁委不会因被申请人“失联”而终止案件,而是会主动推进送达程序,确保被申请人的答辩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其次,邮寄送达是核心送达方式,“拒收”或“未签收”不影响效力。仲裁委通常会优先通过EMS等法定快递方式邮寄文书,邮寄地址一般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被申请人工商登记地址(针对企业)或身份证住址(针对个人)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规则,即使邮件被拒收、退回或未实际签收,只要仲裁委能证明已按法定地址邮寄,且邮件封面注明了文书名称,即可能构成“视为送达”。例如,企业注册地址准确但无人签收,仲裁委可记录“原址查无此人”后视为送达,无需被申请人实际接电话或签收。

若邮寄送达失败,仲裁委可启动公告送达。当被申请人地址不明或邮寄多次无法送达时,仲裁委可在其官方网站、公告栏或省级以上报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被申请人名称、开庭时间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公告送达的期限一般为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无需被申请人实际知晓,只要仲裁委完成公告程序,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后续可正常开庭。

被申请人缺席不影响裁决效力,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执行。送达完成后,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可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缺席裁决与双方到庭的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未被起诉(针对非终局裁决)或期满即生效。生效后,若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义务,申请人可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通过查询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其履行,即使被申请人仍不配合,也无法逃避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需积极配合仲裁委,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信息(如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或个人身份证号、住址等),若因申请人提供信息错误导致送达困难,可能延误案件进度。若被申请人是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工商登记地址;若为个人,可提供其常用住址或工作地址,以提高邮寄送达成功率。

综上,劳动仲裁对方不接电话属于消极应对行为,法律已通过多元送达方式和缺席裁决制度保障程序推进,申请人无需因对方逃避而担忧,只需配合仲裁委完成流程,最终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益。

劳动仲裁对方不接电话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