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从犯量刑,需在该罪基本法定刑基础上,结合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据《刑法》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综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确定具体刑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的严重犯罪,从犯作为共同犯罪中的特殊主体,其量刑需严格遵循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及从犯处罚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该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和量刑档次综合判定。
首先,需明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有毒有害食品的种类、数量、销售范围、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形判断。
其次,从犯的认定是量刑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次要作用”通常指在犯罪实行过程中参与程度较低、行为对犯罪结果的贡献较小,例如在他人组织下参与少量生产、运输有毒有害食品;“辅助作用”则表现为为犯罪提供帮助,如提供生产工具、资金支持、销售渠道信息等,自身未直接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是否参与犯罪策划、是否控制关键环节、获利情况等因素,区分从犯与主犯(如组织策划者、主要生产者、销售利润主要获得者等)。
再次,从犯的具体量刑规则。法律明确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这意味着法官必须对从犯适用从宽处罚,无特殊理由不得按主犯标准量刑。具体从宽幅度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一是从犯的作用大小,若仅提供轻微帮助且未获利,可能免除处罚;若参与部分生产但未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原料,可大幅减轻处罚。二是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若主犯行为已达到“致人死亡”等特别严重情节,从犯即使从宽,也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减轻,而非直接降至较低档次;若主犯仅构成一般情形,从犯可能减轻至拘役或单处罚金。三是主观恶性与悔罪表现,如从犯是否明知食品有毒有害、是否主动停止犯罪、是否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均会影响量刑轻重。
最后,需注意量刑的综合性与灵活性。司法实践中,从犯的量刑并非简单按主犯刑罚“打折”,而是需统筹考虑全案事实。例如,在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若主犯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档次),从犯若仅参与运输且获利极少,可能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从犯系受胁迫参与犯罪(胁从犯),则需同时适用“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进一步从宽。此外,若从犯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可与从犯身份的从宽处罚叠加适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综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犯的量刑,需以该罪基本法定刑为基础,紧扣从犯“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核心特征,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等,严格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确保刑罚既体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惩,又兼顾对从犯的区别对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