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后若抵债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剩余债务。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补充清偿方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还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以物抵债是债务履行的常见方式,但实践中常出现抵债物实际价值低于债务总额的情况。此时需明确,以物抵债本质上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并不导致原债务关系的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以物抵债后,若抵债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清偿义务。
首先,需对抵债物价值进行客观评估。抵债物价值的确定是解决争议的基础,双方应优先协商选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依据市场价值、折旧程度、权利瑕疵等因素出具评估报告。若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补充评估或司法评估(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确认实际价值,避免因主观定价引发纠纷。
其次,协商补充清偿方案是高效解决途径。协商是解决债务纠纷的首选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可就剩余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常见方案包括:一是分期支付差额,明确每期还款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二是提供其他财产补充担保,如抵押、质押债务人名下其他资产;三是债务展期,延长剩余债务的履行期限,给予债务人一定缓冲期。协议需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主张权利。诉讼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手段,具体流程包括:1. 提起诉讼,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借款合同、以物抵债协议、评估报告等证据,主张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2. 申请财产保全,若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名下财产,确保判决生效后具备执行基础;3. 申请强制执行,胜诉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可执行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此外,需警惕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若债务人在以物抵债前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如低价转让资产、放弃到期债权)导致无法清偿剩余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恢复财产后再进行执行。同时,债务人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
最后,债权人需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期间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诉讼时效可中断并重新计算,债权人需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协商记录等方式保留时效中断证据,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