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两类,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分类;此外,学理上可按担保范围分为有限担保责任无限担保责任,但核心分类为前两种。

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其核心分类如下:

一、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核心特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一规则,并列举了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此类责任中,保证人的风险相对较低,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

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无需先经过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如合同中写明“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将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需特别注意:2021年《民法典》生效前,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此修订是重要法律变化)。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风险较高,需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三、按担保范围的学理分类(有限与无限担保责任)

除法定分类外,实践中还可按担保范围分为有限担保责任和无限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仅对部分债务(如主债权本金)承担责任,则为有限担保责任;若未约定或约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则为无限担保责任,保证人需对上述全部范围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需注意,此分类不影响保证方式(一般或连带)的性质,仅限定责任范围的大小。

综上,担保责任的法定核心分类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而按担保范围的分类则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边界。实践中,当事人需通过明确的保证合同条款约定责任类型,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利义务模糊。

担保责任分为哪几类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