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案件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其意愿可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直是核心问题之一,而孩子的意愿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法律对不同年龄段子女的意愿效力作出了明确划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符合儿童心理发展规律。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年龄标准:八周岁为关键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条款清晰划分了三个年龄阶段的处理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八周岁及以上的子女,其意愿成为法院必须尊重的核心因素。
法律将八周岁设定为“尊重意愿”的节点,主要基于儿童心理学研究:八周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主意识,能够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作出基本判断。此时尊重其意愿,有助于减少因抚养权变更对孩子心理造成的冲击,也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司法原则。
二、法院如何判断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
虽然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选择是唯一决定性因素。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核实孩子的真实想法,例如:
1. 单独询问:法院可能安排法官或专业人员在无父母在场的情况下与孩子沟通,避免孩子因父母压力作出非真实选择;2. 结合行为表现:通过孩子的日常行为、与父母的互动模式、对生活环境的适应情况等,判断其意愿是否稳定、真实;3. 排除不当干预:若发现一方父母存在诱导、胁迫孩子表达特定意愿的行为,法院可能对该意愿不予采纳,并将此行为作为不利于抚养的因素考量。
例如,某案件中,10周岁的孩子当庭表示希望跟随父亲生活,但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孩子母亲长期在孩子面前贬低父亲,导致孩子产生恐惧心理。最终法院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态,判决由母亲抚养,同时要求父亲增加探望频率以修复亲子关系。
三、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其他核心因素
即使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仍会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1. 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背景、时间精力等。例如,一方长期在外务工、无法陪伴孩子,即使孩子愿意跟随,法院也可能优先考虑能提供稳定陪伴的一方;2. 子女的生活现状:若孩子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如就读某所学校、与同学关系密切),法院会尽量维持现状,避免频繁变动对其成长造成影响;3. 父母的品行:如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存在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4. 其他家庭成员协助能力:若一方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协助照顾孩子,且具备稳定的照顾能力,可能成为法院考量的加分项。
四、特殊情况下的年龄标准调整
实践中,部分案件会涉及“八周岁以下子女意愿的参考价值”。例如,7周岁的孩子已具备清晰表达能力,且长期与父亲共同生活,对母亲感情疏远。此时,法院虽不会“尊重”其意愿,但会将其表达的倾向作为“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的参考因素之一,结合双方抚养条件综合判断。
此外,若子女存在特殊情况(如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调整考量重点,例如优先选择具备医疗资源、护理能力的一方,即使该选择与孩子的初始意愿不一致。
五、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父母在处理抚养权争议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避免将孩子卷入矛盾:切勿通过争吵、诱导、威胁等方式影响孩子意愿,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利于子女成长”;2. 保留抚养能力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学校反馈、医疗记录等,证明自身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环境;3. 重视探望权协商:即使未获得抚养权,合理的探望安排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也是法院评估“父母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隐性因素。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的选择权并非简单以年龄“一刀切”,而是法律原则、儿童心理与实际情况的综合平衡。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是核心参考,但最终仍需回归“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根本原则,确保孩子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