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时,小孩子计入超载人数,属于超载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交通法规,车辆超载的认定标准是“核定载客人数”,即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载客人数上限,与乘车人的年龄、体重、身高无关,即使是婴儿或幼儿,只要超过核定人数,均属于超载行为。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依据,其第四十九条指出:“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此处的“核定人数”指的是车辆设计时确定的最大载客数量,每个自然人(包括儿童、婴儿)均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乘车单位,而非以“是否需要座位”或“体重多少”作为判断标准。
在实际执法中,交警部门对超载的认定严格按照“人头计算”,即只要乘车人数超过行驶证上标注的核载人数,无论多出的是成年人还是儿童,均会被认定为超载。例如,核载5人的私家车,若乘坐5名成年人+1名婴儿,总人数为6人,已超过核定人数1人,属于超载。部分车主认为“抱在怀里的孩子不算人数”,这种观点是典型的认知误区,法律层面并未对“是否占用座位”作出例外规定,只要乘车人数超限,即构成违法。
从法律后果来看,超载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一次记3分;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一次记6分;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一次记12分。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还可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私家车超载的处罚标准与营运车辆有所区别,但核心均以“超过核定人数比例”作为处罚依据,儿童计入人数后,超载比例的计算方式与成年人一致。
从安全角度而言,超载对儿童的危害远大于成年人。儿童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若车辆超载,可能导致车内空间拥挤,儿童无法正确使用安全座椅(或根本没有安全座椅),在紧急制动或碰撞时,儿童极易因惯性被抛出,或被挤压、碰撞,造成严重伤害。数据显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儿童在车祸中的死亡率是使用安全座椅的8倍,而超载环境下,安全座椅的使用往往被忽视,进一步放大了风险。此外,超载会导致车辆制动距离变长、操控性能下降,增加爆胎、侧翻等事故的发生概率,对全车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为避免超载违法及安全风险,车主应严格按照车辆核载人数乘车,儿童乘车时需单独占用一个座位,并正确使用符合年龄的安全座椅。若家庭成员较多,建议选择核载人数更充足的车辆,或分批次出行,切勿抱有“孩子小不算数”的侥幸心理,以免因违法面临处罚,更避免因超载引发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