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自首不算逃逸行为,但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自首前是否已实施逃逸。逃逸行为的核心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未逃跑,直接停车、报警并等待处理,即使后续自首,也不构成逃逸;若先逃跑再自首,则属于“逃逸后自首”,逃逸行为已成立,自首仅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逃逸的认定。

要明确肇事自首是否属于逃逸行为,需先区分“逃逸行为”与“自首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认定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者分属不同范畴:逃逸是对事故发生后行为的定性,自首是对归案方式的评价,二者不存在直接包含关系。

一、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与核心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逃逸行为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客观行为。即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若出于害怕被处罚、逃避赔偿等目的,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离开现场,即构成逃逸。反之,若因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等合理原因离开(如为送伤者去医院暂时离开,且未逃避责任),则不视为逃逸。

二、自首行为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本质是归案方式的主动性和供述的真实性,属于量刑情节,而非对事故发生后行为的定性。也就是说,自首仅影响法院对肇事者的量刑轻重,不改变其之前行为(如是否逃逸)的法律性质。

三、肇事自首与逃逸行为的区分关键

二者的区分核心在于:自首行为发生在逃逸行为之前还是之后

1. 未逃逸而直接自首:不构成逃逸
若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离开现场,而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报警或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未逃逸而自首”。此时,因肇事者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也无“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不构成逃逸行为,仅成立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逃逸后再自首:仍构成逃逸
若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之后出于悔意或迫于压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则属于“逃逸后自首”。此时,逃逸行为已因“逃避目的+逃离行为”的完成而成立,自首仅作为后续的量刑情节,法院会在逃逸行为的法定刑基础上(如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量刑为3-7年有期徒刑),结合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会否定逃逸的定性。

四、典型案例与法律后果对比

案例1(未逃逸自首):甲驾驶轿车与行人乙相撞致乙重伤,甲立即停车拨打120和110,随救护车送乙就医,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经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甲未逃离现场且主动自首,不构成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法定刑3年以下,结合自首从轻)。

案例2(逃逸后自首):丙驾驶货车撞死后逃逸,次日主动到交警队投案。经认定,丙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丙因“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构成逃逸,其自首情节成立,最终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判处丙有期徒刑8年(法定刑7年以上,结合自首从轻)。

可见,逃逸行为会导致法律后果的显著加重:普通交通肇事罪(无逃逸)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的量刑为3-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自首虽可从轻,但无法抵消逃逸的加重处罚。

五、总结:关键看“自首前是否已逃逸”

肇事自首本身并非逃逸行为,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逃逸是对事故后行为的定性(是否逃避责任),自首是对归案方式的评价(是否主动投案)。区分的核心在于事故发生后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未离开直接自首,不算逃逸;已离开再自首,仍构成逃逸,但自首可从轻量刑。实践中,需结合肇事者的主观目的、离开现场的时间、原因等综合判断,避免混淆“自首”与“逃逸”的法律边界。

肇事自首算不算逃逸行为(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