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其中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时,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具体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是核心争议焦点之一,而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需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具体分配需结合主张主体和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若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需先提供初步证据(如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而用人单位若反驳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需针对劳动者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此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更为具体和严格

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常见的举证方向包括:一是证明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例如提供劳动者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无需遵守考勤要求、工作内容不由单位安排等证据;二是证明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转账为其他性质(如劳务报酬、借款等),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且备注明确非工资;三是证明双方签订的是其他性质合同,如书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并辅以实际履行证据(如按项目结算费用、劳动者自主安排工作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进一步细化:“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与劳动关系存在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反向明确,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例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关键证据,即使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可能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需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以其名义从事工作、劳动成果是否归用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若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无法否定上述从属性特征,将难以得到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在举证时需围绕“从属性”的缺失进行充分论证,而非仅以形式要件(如无书面合同)作为抗辩理由。

总结而言,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处理需遵循“主张者举证”原则,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因掌握更多用工证据,在反驳劳动关系存在时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需在争议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不存在劳动关系由谁来举证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