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判定需结合主观明知、客观行为、犯罪对象及主体要件综合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侵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活动。
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判定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展开分析。
主观明知是判定本罪的核心要件。行为人需“明知”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推定“应当知道”: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无合理解释;通过非法渠道交易,如在隐蔽场所、夜间交易;交易对象提供的手续明显伪造或缺失,仍继续交易;多次实施同类行为,或曾因类似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收到相关部门通知后仍继续掩饰、隐瞒等。若行为人确实因过失或被欺骗而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需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窝藏(将收益藏匿于特定场所)、转移(改变收益的存放地点或控制关系)、收购(有偿取得收益所有权)、代为销售(帮助他人售卖收益),以及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如通过转账、套现、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资金,或提供账户帮助转移收益等。需注意,行为需达到“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程度,若行为轻微且未影响司法机关调查,可能不构成犯罪。
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收益”。这里的“犯罪所得收益”是指上游犯罪(如盗窃、诈骗、贪污、毒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经营利润等。根据《解释》,上游犯罪需已构成犯罪(即使尚未判决),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如行政违法),则下游行为也不构成本罪。例如,掩饰、隐瞒小偷小摸(未达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赃物收益,不成立本罪。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若上游犯罪行为人自行掩饰、隐瞒自己犯罪的收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构成本罪;若上游犯罪人与他人通谋,由他人掩饰、隐瞒收益,则他人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本罪。
此外,需注意本罪与洗钱罪的区别: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而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所有可能产生犯罪所得的故意犯罪。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优先认定为洗钱罪。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掩饰、隐瞒收益价值总额达10万元以上,或多次实施且累计价值达5万元以上,或掩饰、隐瞒特殊上游犯罪收益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标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