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割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双方是否有书面约定、出资情况、房产登记信息等综合判定。核心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出资及实际贡献分割”,一般不适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需通过举证出资证明、登记情况等明确分割比例。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同居期间房产分割需以“个人财产为原则,共同财产为例外”。具体分割规则需结合以下关键因素展开:
首先,书面约定优先。若双方在购房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份额或分割方式,该约定合法有效的,应优先按约定处理。例如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双方共有,各占50%份额”或“房产归出资方所有,另一方仅享有居住权”,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需注意,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因举证困难可能不被采信。
其次,无约定时按出资情况分割。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需区分不同出资及登记组合:
1. 一方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若房产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全额购买(如婚前个人存款、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资金等),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但需举证证明资金来源为个人财产,例如婚前存款流水、父母转账备注“仅赠与子女”等。
2. 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双方均有出资(如共同支付首付、共同还贷),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时需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例如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则可能按6:4比例分割。若无法明确出资比例(如现金出资且无记录),法院可能结合双方同居时间、对房产的贡献(如装修、维护等)酌情判定。
3. 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未约定份额,通常视为“共同共有”,但分割时并非必然平均分配,而是结合出资比例、贡献大小调整。例如一方出资70%且负责装修,另一方出资30%,法院可能判决出资多的一方多分(如6:4或7:3);若登记时明确为“按份共有”,则直接按登记份额分割,不受出资影响。
再次,特殊情形的处理:
父母出资:若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购房,需区分“赠与”或“借款”。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如书面声明、转账备注“赠与两人”),则该部分出资计入双方共同出资;若未明确,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计入共同出资。若父母主张为“借款”,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个人财产转化:若一方以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款购买新房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仍视为个人财产;但若添加了另一方名字或用共同收入还贷,可能被认定为部分共有。
最后,举证与诉讼要点。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核心证据包括: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签字、定金收据等)、共同还贷记录(还贷银行卡流水)、沟通记录(微信/短信中关于“共同买房”的约定)、房产登记信息等。若证据不足,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协商不成时,可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共有物分割”,法院将根据上述规则作出判决。
综上,同居期间房产分割需结合约定、出资、登记等多重因素,建议购房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避免纠纷。若已产生争议,应尽早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