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别车造成事故时,故意别车方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故意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若被别车方无过错,别车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若被别车方存在次要过错(如轻微超速),别车方仍需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结合事故细节及交警调查结果确定。

一、故意别车的行为性质与法律定性

故意别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过突然变道、急刹、连续并线等方式,故意阻碍后车正常行驶的危险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基本要求,还属于主动制造交通事故风险的故意过错,主观恶性明显,是事故发生的核心诱因。

二、责任划分的核心法律依据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以“过错程度”为核心。故意别车方因主动实施危险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属于“全部过错”或“主要过错”情形。

2.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别车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符合“过错侵权”构成要件,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交警部门划分责任时,会综合考虑“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故意别车作为主动引发危险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均远高于被动受害方,通常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三、影响责任划分的关键因素

#(1)别车方的主观故意与行为连续性

若别车行为是单次偶然操作失误(如未观察后视镜变道),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但多次、刻意别车(如连续变道拦截、近距离急刹)则属于“故意”,过错程度更严重,责任比例更高(多为全部责任)。

#(2)被别车方是否存在过错

若被别车方无任何过错(如正常行驶、保持安全距离、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别车方需承担全部责任。若被别车方存在次要过错(如轻微超速、未及时观察路况),可能减轻别车方责任(如别车方承担70%-90%主要责任),但故意别车的主动过错仍为事故主因,责任比例不会低于主要责任。

#(3)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若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责任划分以“过错程度”为主;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故意别车方可能因“危险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民事责任划分中,其过错程度会被进一步加重,通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法律后果:从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故意别车即便未造成事故,也可能被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200元罚款、记3分;若引发事故,可并处暂扣驾驶证。

2. 民事赔偿责任:别车方需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保险公司对其“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可能拒赔,需个人承担全部赔偿。

3. 刑事责任:若别车行为“情节恶劣”(如连续别车、造成多人受伤),可能构成《刑法》第133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实践中的责任认定原则

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会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双方陈述等证据,重点核查别车行为的主动性、连续性及危险性。例如:驾驶人王某因斗气多次别车,导致后车李某避让不及追尾,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妨碍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若李某同时存在超速(超速10%),王某仍需承担主要责任(80%),李某承担次要责任(20%)。

综上,故意别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对事故发生的“主动性过错”决定了责任比例远高于被动受害方。驾驶员应遵守安全驾驶规则,避免因情绪或故意行为引发事故,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追责。

故意别车造成事故谁的责任大(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