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需结合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实际人身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核心标准。

要明确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先依据法律界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见,构成医疗事故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素: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造成人身损害,三者缺一不可。

首先,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关键。过错主要体现在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或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需结合当时医疗水平判断,即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与当地、同级别医院相应的诊疗义务。例如,患者因剧烈腹痛就诊,医生未安排腹部CT或超声检查,仅以“肠胃炎”处理,导致漏诊急性阑尾炎穿孔,造成感染性休克,此时医生未履行必要检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但若患者症状不典型(如早期胰腺癌仅表现为轻微乏力),按常规诊疗流程难以发现,即使漏诊也可能不构成过错。

其次,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单纯漏诊但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例如,体检中漏诊无症状的肝血管瘤,但该血管瘤长期稳定未引发任何健康问题,患者仅能主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差错,而非医疗事故。反之,若漏诊导致病情延误(如漏诊心肌梗死导致患者猝死)、治疗难度增加(如漏诊骨折导致畸形愈合)或伤残死亡等后果,因果关系成立,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此外,需排除医疗意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患者隐瞒关键病史(如长期服用抗凝药)导致医生漏诊出血风险,此时医疗机构无过错,漏诊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实践中,漏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通过专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需审查诊疗行为是否违反规范、过错与损害的关联度、损害后果等级等,最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责任认定依据。

综上,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结合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患者若认为存在漏诊,可通过封存病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责任,依法主张赔偿。

医院漏诊是不是医疗事故(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