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导致的损害后果鉴定需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非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体可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委托或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等途径启动,由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作为行政处理、刑事追责及民事赔偿的依据。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性质与合法医疗行为不同,因此非法行医导致的损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法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相关责任及损害程度。以下从法律性质、鉴定启动途径、机构选择及材料要求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的是“合法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因此,非法行医导致的损害属于“非法医疗行为致害”,需通过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为刑事追责或民事赔偿提供依据。
二、鉴定的启动途径
1. 行政处理阶段委托鉴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非法行医案件时,若需明确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可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对非法行医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2. 刑事诉讼阶段委托鉴定:非法行医若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等情形,已涉嫌刑事犯罪。此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重点确定损害程度是否达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标准,为立案侦查、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3. 民事诉讼阶段申请鉴定:患者可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内容通常包括:非法行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非法行医本身已属违法,过错认定相对直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等,鉴定结果将作为民事赔偿的重要参考。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标准
非法行医损害鉴定需选择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而非医学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针对合法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可通过司法部官网查询“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官网获取备案机构名单,确保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选择时需注意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包含“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程度鉴定”等项目,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无效。
四、鉴定所需材料与流程
委托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诊记录(如手写病历、处方笺、收费凭证等,即使是非法行医者出具的非正规记录也需提供)、检查报告(如CT、超声等影像学资料)、损伤部位照片、身份证明文件,若涉及刑事或行政案件,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委托鉴定书》及调查材料。
鉴定流程通常包括:委托方提交材料→鉴定机构审查材料是否齐全→通知补充材料(若有缺失)→双方确认鉴定事项→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能需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整个过程一般需30-6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可延长。
五、鉴定结果的应用与异议处理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定证据之一,可直接作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如吊销相关人员非法所得、罚款)、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如损害程度达到“严重残疾”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以及法院判决民事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和刑事量刑的关键证据。
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书后15日内,向委托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满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条件,如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否则法院或相关部门可能不予准许。
综上,非法行医损害鉴定的核心在于通过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患者或相关部门需根据案件所处阶段(行政、刑事、民事)选择合适的启动途径,并确保鉴定材料完整、机构资质合法,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