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逃逸后自首,检察院是否可以撤案处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判断。若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已构成犯罪,自首仅作为量刑情节,检察院通常不会撤案,而是依法提起公诉。

驾驶逃逸在法律上通常指交通肇事逃逸,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及检察院能否撤案,需从刑事立案标准、自首法律效果及检察院不起诉条件三方面综合分析。

首先,需明确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等情形。若未达到上述标准,仅属于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拘留行政处罚,不存在检察院撤案问题。

其次,自首的法律效果不直接导致撤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自首是量刑情节,仅影响法院判决时的刑罚轻重,不能直接使案件“消失”。撤案或不起诉需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

最后,检察院“撤案”的实质是作出不起诉决定。需注意,“撤案”通常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具体包括:

1.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交通肇事逃逸与自首,若案件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并逃逸),即使有自首情节,因逃逸属于加重情节,通常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仍会提起公诉,法院会结合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原本应判3-7年,自首后可能判3年以下)。但若逃逸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仅致轻微财产损失,未伤人),且自首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此情形可理解为“实质撤案”。

综上,驾驶逃逸后自首,检察院是否“撤案”(不起诉),核心在于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自首是重要参考因素,但需与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结合,并非只要自首就能让检察院“撤案”。若案件已构成犯罪且情节较重,自首仅能减轻处罚,无法阻止检察院起诉;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自首后弥补损失,才可能通过不起诉实现“撤案”效果。

驾驶逃逸自首检察院可不可以撤案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