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属于女职工哺乳期的重要阶段,在此期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是违法的。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回到原工作岗位,继续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直至哺乳期结束等正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为法律明确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二、要求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赔偿金则为15000×2 = 30000元。
三、维权途径
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纠正违法解除的行为,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