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对饮酒后死亡者是否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是否存在过错。若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未安全护送醉酒者或未及时救助等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若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民法典》中关于共同饮酒人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中共同饮酒人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或刺激性劝酒。若共同饮酒人通过语言刺激、灌酒等方式强迫他人饮酒,如使用“不喝不够朋友”“不喝就是不给面子”等言语强迫,或直接动手灌酒,导致对方饮酒过量,属于明显的过错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他人意愿,直接增加了饮酒风险,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若共同饮酒人明知对方存在健康问题(如心脏病、高血压等)、正在服药(如头孢类药物)或属于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仍劝其饮酒,也构成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此类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需对死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饮酒后,若共同饮酒人明知对方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如意识不清、行动困难),却未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交由其家属照管,导致醉酒者独自离开后发生意外(如摔倒、交通事故、呕吐窒息等),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适用,共同饮酒人需对因护送不当导致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四是未及时救助陷入危险的醉酒者。若饮酒过程中或饮酒后,醉酒者已出现明显异常(如昏迷、呕吐、呼吸困难等),共同饮酒人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也构成过错。此时,共同饮酒人因未履行及时救助义务,需对死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需注意的是,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比例,需根据过错程度划分。一般而言,强迫性劝酒、明知不能饮酒仍劝酒等直接过错行为,过错程度较高,可能承担30%-60%的责任;未安全护送、未及时救助等间接过错,责任比例相对较低,通常为10%-30%。同时,死亡者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风险负有主要注意义务,自身过错通常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需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若共同饮酒人不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如正常饮酒后,死亡者自行决定继续饮酒或酒后独自安全离开,后续因自身原因(如突发疾病、故意自杀等)死亡,共同饮酒人无过错则无需担责。司法实践中,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证据(如饮酒过程视频、证人证言、急救记录等)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