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犯罪主体类型不同存在差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实施非法出租、出借行为即予立案;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实施该行为需造成严重后果才予立案。
非法出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需结合犯罪主体的法定身份及行为后果综合判断,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首先,需明确犯罪主体的分类。根据枪支管理法及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两类: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军队、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等,其配备枪支是基于执行公务需要,管控严格;二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等,其配置枪支需经严格审批,用途限于特定领域。
针对第一类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立案标准为行为犯。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第一条,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均应当立案追诉。此处“非法出租”不仅指有偿出租,还包括无偿出借,只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将枪支交付他人使用即构成。
针对第二类主体,即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立案标准为结果犯,需造成“严重后果”才予立案。根据规定,“严重后果”包括以下情形: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依法配置猎枪的狩猎场将枪支出借后,被他人用于抢劫,即属于“枪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立案追诉。
此外,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与自然人犯罪一致。单位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配置枪支的主体,实施非法出租、出借行为的,若属于前者则直接立案,若属于后者需造成严重后果才立案。
需注意,“非法出租”的认定不以是否获利为必要条件,即使是无偿出借,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枪支控制权转移给他人,即可能构成该罪。同时,枪支的范围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及其他符合《枪支管理法》定义的枪支,不包括仿真枪或玩具枪。
综上,非法出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通过区分主体类型,对公务用枪采取“行为即追责”的严格态度,对配置枪支则结合实际危害后果判断,既体现对枪支管理秩序的保护,也兼顾不同主体的枪支使用特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