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生子若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需明确,婚内出轨生子本身并非必然构成重婚罪,需符合“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法定要件,即存在法律婚与法律婚的重叠,或法律婚与事实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一、重婚罪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 法律婚+法律婚:即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 法律婚+事实婚:即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需特别注意:单纯的婚内出轨生子,若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生子”仅可能作为证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的证据之一,但并非重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二、“事实婚”的司法认定标准
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认定事实婚的关键,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1. 公开性: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如共同使用“老公”“老婆”称谓、对外介绍为夫妻);
2. 共同生活状态:是否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共享家庭生活(如共同承担生活开支、抚养子女、购置房产等);
3. 社会认知:周围邻居、亲友是否普遍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如是否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交活动、办理事务等)。
例如,若已婚者与第三者仅秘密同居生子,未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邻居亲友均不知晓其关系,则难以认定为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
三、婚内出轨生子与重婚罪的关系
婚内出轨生子与重婚罪属于不同法律范畴:前者是道德或婚姻过错行为,后者是刑事犯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突破“婚姻关系唯一性”——重婚罪要求行为人同时维持两个婚姻关系(法律婚或事实婚),而出轨生子仅体现婚姻过错,未涉及“双重婚姻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生子”可能作为证明事实婚的间接证据(如证明双方存在长期稳定关系),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共同生活证明、公开称谓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单独的“生子”事实不足以认定重婚罪。
四、重婚罪的判刑标准与量刑因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基础刑期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调整刑期:
1. 主观恶性:是否明知对方已婚仍与之结婚(如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婚,同样构成重婚罪);
2. 行为情节:是否存在虐待、遗弃原配偶或子女,是否多次重婚,是否因重婚导致原家庭破裂、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等;
3. 社会影响:重婚行为是否公开化、是否造成恶劣社会舆论等。
例如,多次重婚、长期虐待原配偶的,刑期可能接近二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如因特殊原因短暂形成事实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判处拘役或缓刑。
五、诉讼方式与法律后果延伸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需由原配偶(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重婚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重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除刑事责任外,重婚者还将面临民事法律后果:
离婚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重婚者作为过错方,可能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损害赔偿:原配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子女抚养权:法院可能因重婚者的过错行为,优先将子女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
综上,婚内出轨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需严格依据“双重婚姻关系”(法律婚或事实婚)的法定要件判断,判刑则需结合犯罪情节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内裁量。建议涉及相关纠纷时,优先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明确行为性质后再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