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通常在法院立案时预交,具体时间以法院通知为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起诉离婚时,诉讼费用的缴纳时间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操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该预交行为是法院正式受理案件的前提之一,一般需在收到法院缴费通知后的7日内完成缴纳,具体期限以法院出具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为准。
关于诉讼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例如,若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财产为30万元,诉讼费计算方式为:20万元以内部分按300元计,超过的10万元按0.5%计算即500元,合计800元。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区法院执行标准略有差异,但需以法院最终核算为准。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法律允许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需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向法院提交《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社区或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不符合条件的,会通知当事人按时预交。需注意,申请缓交并不意味着必然获批,需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明材料。
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后仍未按时缴纳,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此时,原告若需继续主张离婚权利,需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预交费用,可能导致时间成本增加。
此外,诉讼费用的预交不等于最终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离婚案件中,若双方调解结案或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用通常减半收取;若法院判决离婚,费用一般由双方根据财产分割结果或过错程度分担,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综上,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缴纳需以法院通知为依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交,经济困难者可依法申请缓减免。逾期未交将面临按撤诉处理的风险,需引起足够重视。同时,需明确预交费用与最终承担的区别,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诉讼进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