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小的行为是认定为未遂还是无罪,需结合盗窃目标的预估价值、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综合判断。若盗窃目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无论是否得逞均不构成犯罪;若盗窃目标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未遂。
要明确盗窃数额小的行为性质,需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未遂的法律定义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规则展开分析。
首先,需明确盗窃罪的入罪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需满足“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等条件。其中,“数额较大”是最常见的入罪标准,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一条规定,一般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只有盗窃行为达到上述标准之一,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属于行政违法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
其次,关于“未遂”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未遂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如撬开抽屉、伸手触碰财物等对财物控制权产生现实威胁的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未实际控制财物);三是未得逞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财物突然被转移等,而非主动放弃)。
结合上述两点,可分两种情形判断“盗窃数额小”的行为性质:
第一种情形:盗窃目标的预估价值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例如,行为人主观上仅想盗窃价值百元左右的财物(如少量现金、廉价物品),客观上无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即是否“得逞”),因整体行为未达到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均不构成犯罪,属于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类行为通常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而非刑事追责。
第二种情形:盗窃目标的预估价值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即未得逞)。例如,行为人潜入他人家中欲盗窃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在翻找过程中被主人发现而逃离,未窃得任何财物。此时,尽管实际未取得财物(数额小或零),但因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且盗窃目标价值达到入罪标准,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根据《盗窃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定罪处罚;对于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的未遂,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如是否入户盗窃、是否携带凶器等)判断是否“情节严重”,若情节显著轻微,也可能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数额小”行为的认定需严格区分“主观目标价值”与“实际取得价值”。若行为人主观上无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如仅想盗窃少量财物),即使因意外取得了超过“数额较大”的财物(如误拿了贵重物品),也可能因主观恶性小而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反之,若主观上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即使客观上未取得财物,也可能因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而被认定为未遂。
综上,盗窃数额小的行为并非一概认定为未遂或无罪,核心在于判断盗窃目标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只有在盗窃目标达“数额较大”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时,才可能构成未遂;若盗窃目标未达入罪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则属于无罪,应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