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需先确认是否符合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适用条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天(特殊情形10天),公示无异议后准备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即可完成注销,全程需确保材料真实且无未结清债务。
企业简易注销是针对特定类型企业简化注销流程的登记制度,需严格依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等规定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确认适用条件。根据规定,可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未开业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企业(已结清全部债权债务,或虽有债权债务但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需注意,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等不适用简易注销,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被冻结或出质、存在未了结诉讼等情形的企业也无法申请。
第二步: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选择“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需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明确承诺企业无债权债务或已结清,材料真实合法)。公告发布后开始计算公示期,一般企业公示期为20天,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特殊主体公示期可缩短至10天。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投资人、相关行政机关等)可通过系统提出异议,若有异议且核查属实,企业需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步:准备注销登记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需准备以下材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签字确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与公示系统上传版本一致);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若营业执照遗失,需提交在公示系统发布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若企业有分支机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材料需确保真实完整,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
第四步: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材料:线上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平台上传材料;线下携带材料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提交。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直接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审核与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查公示情况、材料真实性及是否存在禁止简易注销的情形。审核通过的,准予注销并在公示系统公告注销信息,企业终止法人资格;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驳回理由,企业可转为普通注销程序。注销完成后,企业需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至此简易注销流程全部结束。
注意事项:公示期间若有债权人提出异议,企业需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或终止简易注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将撤销注销登记,企业恢复主体资格,投资人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销后发现未结清债务的,债权人仍可要求投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企业需严格遵守流程,确保注销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