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到期结案需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提出书面意见,由决定机关(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裁定,根据剩余刑期、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等因素,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或终止社区矫正并宣告结案。
监外执行到期结案是社区矫正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需通过法定程序确保执行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下从结案前提、核心流程、结果处理三方面展开说明。
首先,需明确监外执行到期的两种情形。一是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即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如保外就医的医疗期、怀孕哺乳期的法定时长等)已到;二是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例如保外就医人员病情痊愈、怀孕哺乳期妇女哺乳期结束等,即使原定期限未到,也需启动结案程序。这两种情形均需由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执行主体,依法启动结案流程。
其次,核心流程分为社区矫正机构评估与决定机关审查两步。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监外执行到期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剩余刑期、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持续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遵守监管规定情况、社会危险性、再犯罪风险等,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随后,社区矫正机构需将评估报告及结案建议(如建议收监或建议终止社区矫正)报原决定机关审查。若监外执行由法院决定(如审判阶段或刑罚执行中由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则报法院审查;若由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如监狱服刑期间批准保外就医),则报监狱管理机关审查。
最后,决定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分为两种常见结果。第一种是裁定收监执行,适用于剩余刑期未执行完毕且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的情况。例如,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妇女哺乳期结束,且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决定机关会裁定将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第二种是裁定终止社区矫正并宣告结案,适用于剩余刑期已执行完毕,或虽有剩余刑期但监外执行情形仍持续(如保外就医人员病情未痊愈且符合继续监外执行条件)但期限已满,经审查无需收监的情况。此时,决定机关会裁定终止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为其办理结案手续,宣告社区矫正终止。
此外,若监外执行期间出现违反监管规定、再犯罪等情形,社区矫正机构需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决定机关可直接裁定收监,不受“到期”限制。结案后,决定机关需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原服刑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则需将社区矫正档案整理归档,完成整个结案流程。这一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与《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为核心法律依据,确保结案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