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或法定收养形成,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身份关系,无法通过任何协议、声明或行为断绝。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责任,即使双方产生矛盾,也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擅自“断绝关系”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还可能因遗弃子女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需明确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性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分为两种:一是基于血缘的自然血亲关系,二是基于法定程序的收养关系。无论是哪种关系,均属于身份法范畴的强制性法律关系,其产生和终止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自子女出生(或收养关系成立)时产生,直至子女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放弃或免除

其次,从法律条文看,我国从未赋予“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实践中,部分人认为通过签订“断绝关系协议”、登报声明或分居等方式可解除关系,但此类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父母以“断绝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子女仍有权通过诉讼要求父母履行义务;同理,子女成年后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因早年的“断绝关系”声明而免除。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表示“断绝关系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针对收养关系,虽然法律允许解除,但需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且未成年养子女的解除更受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即便符合协议解除条件,收养人仍需承担解除前的抚养义务,且解除后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收养人单方要求“断绝”,而不符合法定条件(如虐待、遗弃养子女等),法院将驳回请求,并可能依法追究其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父母以“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可能构成遗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使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子女或其监护人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若家庭矛盾确实无法调和,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如双方可申请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调解,明确抚养责任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抚养费金额、探望时间等);若涉及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需变更抚养关系的(如父母无力抚养、不适宜抚养),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其他近亲属或福利机构抚养,但这属于抚养主体的变更,而非“断绝关系”。

综上,法律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严禁以任何形式断绝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父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需承担赡养责任,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伦理的基本准则。遇到矛盾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而非试图以“断绝关系”逃避责任。

如何与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