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交付的“订金”通常可以退还,“定金”在非卖方违约情况下一般不可退还。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仅为预付款,不涉及担保责任。

在房屋交易中,“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厘清两者的法律性质和退还规则,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这意味着定金的核心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一旦交付,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定金的法律后果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买方交付定金后无正当理由反悔,拒绝签订购房合同或履行购房义务,卖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若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或拒绝履行交易,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订金:视为预付款,一般可退还

订金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通常被视为购房合同签订前的预付款或诚意金。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订金的性质主要依据双方约定确定。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订金的担保性质,或约定不明,订金仅作为预先支付的款项,不具有惩罚性。

在实践中,若买方交付订金后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交易,只要未给卖方造成实际损失,通常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订金;若卖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也仅需返还买方已支付的订金,无需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例如,买方交付订金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购房,可与卖方协商退还订金;卖方因房价上涨拒绝出售房屋时,只需将订金退还买方即可,不涉及额外赔偿。

关键区别与注意事项

两者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担保方式,订金是预付款;二是法律后果不同,定金适用罚则,订金不适用;三是数额限制不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无明确数额限制。

为避免纠纷,购房时需注意:首先,签订协议时务必明确款项性质,看清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一字之差导致权益受损;其次,无论交付定金还是订金,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例如约定“若因买方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购房,订金可退还”或“若卖方逾期交房,定金双倍返还”;最后,保留好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作为维权依据。

综上,订金因不具有担保性质,在无特殊约定或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一般可以退还;定金因受法律严格约束,只有在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才可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交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购房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交付方式,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以保障合法权益。

买房子定金和订金哪种可以退(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