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报案进行立案审查后,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若派出所超过法定审查期限未作出答复,当事人也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其中,派出所立案审查的一般期限为7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特别疑难案件可延长至60日。
派出所对报案、控告、举报的立案审查及后续处理,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遭遇派出所不立案时,需明确法定时限和救济路径,以依法维护权益。
一、派出所立案审查的法定时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一般案件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对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至60日。若超过上述期限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当事人即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无需等待书面通知。
二、不立案的两种情形及救济时间
1. 不予受理的情形:若派出所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不属于刑事案件(如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即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2. 不予立案的情形:若派出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需注意,实践中部分派出所可能未主动送达书面通知,此时当事人可要求派出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若派出所拒绝出具,可保留沟通记录(如回执、录音等),作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证据。
三、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法律依据与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具体流程如下:当事人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后,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检察院会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会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四、申请检察院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为确保检察院顺利受理监督申请,当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 监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监督的事项、事实与理由);2.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3. 报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如借条、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4. 派出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若未出具,需提供派出所接收报案的回执、沟通记录等证明材料);5.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综上,派出所不立案后,当事人可根据不同情形,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或超过法定审查期限未答复时,及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通过法定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是保障当事人刑事报案权的重要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需注意留存证据、遵守法定时限,以提高监督申请的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