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费用(保证金)交不起时,可依法申请变更保证方式为保证人保证,或向办案机关申请减少保证金数额。具体需根据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取保候审中的“费用”通常指保证金,是办案机关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而要求缴纳的资金。若确实无力缴纳,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解决:
一、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包括“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两者可择一适用。第七十条明确,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根据“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最低不低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低于500元)。这意味着保证金数额并非固定,且法律允许根据经济状况调整。
二、申请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若无力缴纳保证金,可优先申请以“保证人保证”替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需向办案机关出具《保证书》,承诺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若被保证人违反规定,保证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流程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力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并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办案机关会对保证人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变更保证方式为保证人保证,无需再缴纳保证金。
三、申请减少保证金数额
若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向办案机关申请减少保证金数额。该规定明确,保证金数额应综合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若其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如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可提供相关证明(如低保证明、医疗诊断书、收入证明等),证明自身经济能力无法承担原定保证金数额。
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及证明材料,办案机关会结合案件性质、社会危险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重新评估,必要时可能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确认确有困难的,应当作出减少保证金的决定。
四、注意事项
1. 不得提供虚假证明:申请减少保证金或保证人保证时,若故意提供虚假经济困难证明或隐瞒保证人真实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企图逃避监管”,导致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甚至可能被依法先行拘留。
2. 保证金的退还规则:若最终通过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且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未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未干扰证人作证等),取保候审结束时,保证金会全额退还(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
综上,取保候审费用交不起时,可通过申请保证人保证或减少保证金数额解决,关键是向办案机关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操作中,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办案机关或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