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不直接计算为刑期,但可折抵刑期。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监察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刑期是刑罚执行的期间,二者分属不同法律程序,但基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法律明确了留置期间可折抵刑期的规则。
首先,需明确留置与刑期的法律属性差异。留置是监察调查阶段的措施,并非刑罚执行,因此本身不直接计入刑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这一规定确立了留置与刑期的折抵关系,本质是对公民在判决前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权利补偿。
其次,刑期的起算时间以“判决执行之日”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针对拘役)、第四十七条(针对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还包括监察调查中的留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留置期间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与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具有同质性,属于“先行羁押”范畴,故可折抵刑期。
不同刑罚的折抵规则存在差异,需重点区分。对于管制刑,由于其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因此,留置期间折抵管制刑期时,每日可折抵二日。而拘役、有期徒刑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留置一日仅折抵一日刑期。例如,某被调查人被留置30日,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30日留置期间折抵30日刑期,实际执行刑期为2年减去30日。
实践中需注意留置期间的衔接问题。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留置措施通常转为刑事拘留或逮捕,此时留置期间已计入“先行羁押”。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先行羁押(含留置)XX日,折抵刑期XX日”,最终确定实际执行的刑期起止日期。若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仅作政务处分),则留置期间不涉及刑期折抵问题。
综上,留置本身不计算为刑期,但作为判决前的“先行羁押”,可按法律规定折抵相应刑期;刑期的核心起算点是“判决执行之日”,折抵后实际执行刑期会因留置期间而减少。这一规则既保障了监察调查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尊重与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