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据起诉离婚时,若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且被法院认定,或者经过调解无效,也可能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起着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没有证据时,法院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通常情况下,因为缺乏有力证据支撑,法院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会判决不准离婚。例如,一方仅口头声称夫妻感情不和,但拿不出分居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等相关证据,法院很难仅凭其陈述就认定感情破裂。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若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使证据不充分,法院也可能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发现双方确实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也有可能判决离婚。
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时,法院会结合第一次诉讼的情况以及这六个月内夫妻关系的变化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会有所增加。虽然没证据起诉离婚面临一定困难,但并非完全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