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收养孩子需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双方均满30周岁且共同同意等条件。收养登记不收取手续费,但可能产生必要的公证费、体检费等合理开支,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夫妻收养孩子需同时满足多项法定条件,具体可分为基本资格、子女状况、抚养能力等维度。
一、收养人需满足的核心条件
1. 年龄与身份要求:夫妻双方均需年满30周岁。若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夫妻共同收养不适用此年龄差规定)。
2. 子女状况限制:收养人需符合“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条件。此处“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已生育但子女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等情形。若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限制。
3. 抚养与健康条件:需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等。
4. 双方合意要求:夫妻双方需共同同意收养,若一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另一方需出具相关证明并确保收养行为符合被收养人利益。
二、收养手续及费用说明
1. 登记流程与免费原则:收养需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收养登记费已取消,民政部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2. 可能产生的合理开支: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必要费用,如收养人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体检证明等材料的公证费(约200-500元)、医疗机构体检费(约300-800元);若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需在当地报纸发布寻亲公告,公告费由收养人承担(费用因地区而异,通常数百元)。
3. 禁止性规定与风险提示:法律明确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人若通过中介机构办理,需警惕非法收费,正规收养程序中仅存在上述合理开支。若涉及“营养费”“感谢费”等名义的财物给付,可能涉嫌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夫妻收养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通过民政部门正规渠道办理,确保收养行为符合被收养人最大利益。如有特殊情形(如收养孤儿、继子女等),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条件不符导致收养失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