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逾期付款需优先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处理,通常包括与卖方协商宽限期、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等;若协商无果或卖方主张解除合同,需根据合同条款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责任归属,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买房逾期付款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处理方式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明确责任、降低纠纷风险。
合同约定是处理逾期付款的核心依据。购房合同中通常会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日计算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几)、宽限期(是否给予一定期限的缓冲期)、卖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如逾期超过X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等。买方应首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自身逾期行为是否触发违约条款、违约金金额、卖方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关键信息。例如,若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30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则买方需特别注意逾期时间是否已达该标准。
协商是解决纠纷的优先途径。逾期付款后,买方应第一时间与卖方沟通,说明逾期原因(如资金临时周转困难、贷款审批延迟等),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如申请延长付款期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等。实务中,卖方通常更倾向于通过协商实现合同继续履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尤其是房价波动较大时)。协商过程中,买方需注意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补充协议等),明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避免后续争议。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依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到逾期付款:一是继续履行,即买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二是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卖方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三是赔偿损失,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实际损失(如因买方逾期导致卖方错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卖方有权要求增加赔偿。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依法调整。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远超卖方实际损失),买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理,若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卖方也可请求增加。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卖方主张解除合同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卖方并非可随意解除合同,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是合同明确约定解除情形,如“逾期付款超过60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买方逾期已达该期限;二是虽无约定,但买方逾期付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买方长期无力支付且无履行意愿),卖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权。若卖方单方解除合同,买方需审查其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解除条件是否成就,避免卖方滥用解除权。
买方需注意避免恶意违约并留存证据。若因客观原因(如突发疾病、失业导致收入中断)逾期,买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记录、失业证明、银行流水等),作为协商或诉讼中的抗辩依据;若存在恶意拖欠(如明知无付款能力仍购房),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需承担更重责任。同时,买方需留存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证据(如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合同文本等),以便在纠纷中证明自身履约意愿或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