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无证上岗发生事故,医疗机构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无证护士可能因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可依法向无证护士追偿。
护士无证上岗属于违法行为,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和过错程度综合判断,核心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同时涉及无证护士的个人责任。
一、法律明确禁止无证上岗,事故责任以“过错原则”划分
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护士执业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无证上岗属于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作为用工主体,对护士资质负有法定审查义务,若未核实护士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即安排上岗,存在明显管理过错,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核心原因
医疗机构是护士执业行为的管理者和受益者,需对医护人员的资质审核、执业行为监督负直接责任。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导致无证护士上岗并引发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过错”,应优先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医疗机构未核查护士的执业证书、注册信息,或明知护士无证仍安排其独立从事护理工作,即构成重大过失,需全额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三、无证护士需承担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可追偿
无证护士明知自身未取得执业资格仍从事护理工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例如,护士伪造资质证书应聘,或在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医疗机构赔偿患者后,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护士返还全部或部分赔偿款。此外,无证护士还可能面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四、赔偿范围涵盖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失
事故赔偿范围需根据患者损害程度确定,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直接损失,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患者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需结合医疗事故等级、患者伤残程度等因素,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核算。
五、患者维权可通过多重途径实现
患者或家属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 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2. 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由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调解;3.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程度;4. 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赔偿。需注意,维权时需保留病历、医疗费用票据、事故现场证据等材料,以证明损害事实与无证上岗行为的因果关系。
综上,护士无证上岗事故的赔偿责任以医疗机构为核心,其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是根本原因,而无证护士的过错行为将导致自身承担连带责任。患者应优先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