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登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二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待遗嘱生效后凭相关材料办理登记。两种方式均需完成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必须依法登记,未登记的居住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从具体方式和操作流程展开说明:
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并登记
这是最常见的居住权设立方式,需满足“书面合同+登记”两个核心要件。
首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367条明确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实践中,合同内容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例如居住权人是否需支付费用、住宅使用范围(如仅限主卧或整套住宅)等,避免后续纠纷。
其次,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合同订立后,当事人需共同向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居住权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产证)等。登记机构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居住权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居住权人发放居住权登记证明。根据《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即便合同有效,居住权也未依法设立。
二、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并登记
遗嘱是另一种合法设立居住权的方式,适用于所有权人通过遗嘱将住宅的居住权赋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保姆、远亲等)的场景。
首先,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遗嘱可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危急情况下)、公证等形式,需满足对应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遗嘱中需明确居住权的主体(受遗赠人)、住宅位置、居住期限等核心内容。
其次,遗嘱生效后申请登记。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受遗赠人需凭遗嘱、身份证明、住宅权属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机构审核遗嘱效力、材料完整性后,予以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注意,若遗嘱涉及的住宅存在继承分割,继承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确保登记程序顺利进行。
三、设立居住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1. 登记是核心生效要件:无论通过合同还是遗嘱设立,居住权均以登记为生效前提,未登记则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不产生物权效力。
2. 居住权的限制性:根据《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在登记前需明确这些权利限制,避免因约定冲突导致登记受阻。
3. 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申请登记时,需确保提交的合同、遗嘱、身份证明等材料真实有效,若存在虚假材料,可能导致登记被撤销,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登记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同或遗嘱方式,严格遵循书面形式要求和登记程序,确保居住权依法设立并受到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核与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法定环节,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