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的特点主要包括收取入门费、以拉人头为核心收益来源、采用层级计酬模式、依托虚假产品或服务、实施洗脑式精神控制、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以及通过伪装逃避监管等方面,这些特征共同构成其非法敛财的本质。
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通过发展人员加入并收取费用实现非法牟利,其特点可从行为模式、收益结构、产品属性、控制手段等多维度分析,具体如下:
收取入门费是传销活动的核心门槛。参与者需缴纳一定费用或购买高价“产品”“服务”才能获得加入资格,且费用通常远超产品实际价值。例如,部分传销组织要求缴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会员费”,或强制购买标价虚高的保健品、化妆品,以此筛选“目标人群”并积累初始资金。这种“付费入门”模式是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关键区别,合法直销企业不强制收取入门费,且产品定价符合市场规律。
以“拉人头”为主要收益来源。传销组织的收益分配不依赖产品销售,而是取决于发展下线的数量。《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将“拉人头”列为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参与者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直接或间接奖励,下线再发展新下线时,上层可继续获利。这种模式下,底层参与者若无法发展足够下线,将面临亏损,本质是“击鼓传花”的庞氏骗局。
采用层级式计酬与晋升机制。传销组织会构建复杂的层级结构,如“五级三阶制”“代理等级制”等,层级越高,从下线缴纳费用中分得的比例越大。例如,某传销组织设置“会员—主管—经理—总监”等级,总监可抽取其下线所有层级费用的10%,而底层会员仅能获得直接下线费用的5%。这种机制刺激参与者不断拉人,形成金字塔式的人员网络,顶端少数人获利,多数底层参与者成为“垫脚石”。
依托虚假或无实际价值的产品/服务。传销组织的“产品”多为幌子,要么价值虚高(如成本100元的保健品标价5000元),要么无实际用途(如“虚拟货币”“区块链项目”等概念性产品),甚至直接以“投资”“理财”名义包装,不提供任何实体商品。例如,部分传销组织宣称销售“量子能量水杯”,声称可“治疗百病”,实则为普通水杯贴标,目的是掩盖收取入门费的本质。
实施高强度洗脑式精神控制。为维持组织稳定,传销组织会通过封闭式培训、励志演讲、成功学灌输等方式进行精神控制。例如,每日组织“晨会”“分享会”,让“成功人士”分享“月入十万”的虚假经历,贬低不参与者为“失败者”,强化参与者的“暴富信念”;同时限制成员与外界联系,灌输“组织即家庭”的观念,使其逐渐脱离正常社会认知,丧失判断力。
通过虚假宣传掩盖风险与真相。传销组织会编造“国家扶持项目”“政策试点工程”等名义,或借用“微商”“电商”“新零售”等合法概念进行伪装,宣称“零风险”“躺赚”,却刻意隐瞒层级发展的本质和底层亏损的必然性。例如,部分传销组织冒用“扶贫”“乡村振兴”名义,声称“投资农业项目可获高额返利”,实则将资金用于支付上层奖励,最终因无法持续而崩盘。
通过伪装逃避监管与打击。为规避法律风险,传销组织常注册正规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甚至租用高档写字楼,营造“合法经营”假象。例如,部分组织以“电子商务平台”名义运营,要求参与者在平台“购物”成为会员,再通过“分享链接”发展下线,将拉人头奖励包装为“推广佣金”,试图混淆传销与合法分销的界限。但无论如何伪装,其“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计酬”的核心特征始终不变,可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