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轻伤害的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需达到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未构成重伤但已超出轻微伤范围,具体包括颅脑、面部、颈部、肢体、躯干等部位的特定损伤情形,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结合病历资料和活体检查作出专业认定。
轻伤害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轻微伤仅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明确轻伤害的构成标准需以权威医学鉴定规范为基础。
现行有效的鉴定依据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替代了此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级,其中轻伤又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一级损伤程度重于二级,但均属于刑事立案范畴。
《标准》对不同部位的轻伤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为常见部位的核心认定标准:
颅脑损伤方面,如颅骨骨折(不含线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等,均构成轻伤。需注意,单纯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儿童6.0cm以上),或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儿童15.0cm²以上),也属于轻伤二级。
面部及五官损伤是轻伤害认定的高频领域。例如,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眼睑缺损、泪器损伤伴溢泪;耳廓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或一侧耳廓缺损达15%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或双侧鼻骨骨折,或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等,均符合轻伤标准。口腔损伤中,牙齿脱落或牙折2枚以上,或舌缺损累计达舌体1/3以上,也构成轻伤二级。
颈部损伤包括颈部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或甲状腺挫裂伤、气管挫裂伤、食管挫裂伤(未出现呼吸困难等严重症状),以及颈部淋巴结肿大、皮下气肿等特定情形。
肢体损伤的认定需结合骨骼、关节、肌腱等损伤程度。例如,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骨、腓骨)骨折;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肢体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儿童15.0cm以上);手损伤中,单个手指离断或缺失(未达完全离断但影响功能),或掌骨骨折、指骨骨折(粉碎性或完全性骨折)等,均属于轻伤范畴。
躯干部损伤常见情形包括肋骨骨折2处以上(含2处);胸骨骨折;气胸、血胸(未出现呼吸困难);外伤性膈疝;女性乳房损伤致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乳腺导管损伤等。此外,会阴部损伤如阴囊壁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茎撕脱伤、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2.0cm以上,也可能构成轻伤二级。
需特别注意,轻伤害的鉴定需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过程需结合原始病历、影像学资料(如CT、MRI、X光片)及活体检查结果,综合判断损伤的原发性病变、并发症及后遗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非医学专业人员不得仅凭主观感受或表面伤情自行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一级与二级的区分主要影响量刑幅度(前者量刑可能重于后者),但均满足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若因纠纷导致人身损伤,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以固定证据,确保法律责任的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