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未按时出具时,劳动者可通过核实申请材料完整性、联系社保部门查询进度、明确未出具原因并针对性解决,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同时需全程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书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依据,若迟迟未出具,劳动者需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主动采取措施推动进程。以下从具体操作步骤和法律依据展开说明:
第一步:核实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若材料不完整,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因此,若认定书未下来,首先需确认是否因材料缺失导致流程停滞,可通过申请时的回执或沟通记录,核对是否收到补正通知,及时补充材料后,社保部门会继续处理。
第二步:依据法定时限查询进度。《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需在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若超过上述时限仍未收到认定书,劳动者有权直接联系社保部门(可通过电话、现场咨询等方式),要求说明进度及未出具的原因,法律赋予劳动者查询和了解流程的权利。
第三步:明确未出具认定书的具体原因并针对性解决。实践中,未按时出具认定书的常见原因包括:劳动关系不明确、事故事实不清、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等。例如,若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如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社保部门可能会告知劳动者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劳动关系确认后,持仲裁裁决书重新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推动流程继续进行。
第四步:通过法律途径督促或救济。若社保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出具认定书,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劳动者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通过以下途径救济:一是申请行政复议,向社保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二是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复议或诉讼中,劳动者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社保部门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社保部门存在拖延或违法情形。
第五步:全程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妥善保管工伤认定申请回执、补正材料通知书、与社保部门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录音等)、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记录等所有材料。这些证据不仅是查询进度、明确原因的依据,也是后续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证明自身主张的关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受阻。
总之,工伤认定书未下来时,劳动者需以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为依据,主动核实、积极沟通,明确原因后针对性解决,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确保自身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