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倒闭后,工伤职工可通过申报破产债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垫付、追究股东清算责任等途径维权,核心是依据《企业破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确保工伤赔偿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或向责任主体追偿。

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时,工伤职工的赔偿权益并不会随之消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工伤赔偿属于“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范畴,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位列第二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意味着,即使工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工伤职工的赔偿请求权仍受法律保护,工伤赔偿属于破产债权中的优先受偿范围,清偿顺序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务,如供应商货款、普通借款等。

具体维权步骤需分情况处理:

第一步,及时申报工伤债权。工厂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会指定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财产清理和债务清偿。工伤职工需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通常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向清算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赔偿计算依据等材料,正式申报工伤赔偿债权。若未按时申报,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需特别注意: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由法院依法确定,职工需密切关注工厂破产案件的公告信息,或通过企业注册地法院查询案件进展。

第二步,确认清算组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若工伤职工此前已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确认工伤赔偿金额,属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其申报债权的,导致职工未能及时申报而无法受偿的,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职工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起诉工厂股东或清算组成员,要求其赔偿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损失。

第三步,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若工厂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工厂倒闭后,若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工伤赔偿,职工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法定待遇,避免因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获得赔偿。

第四步,关注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若工厂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仍有剩余,工伤赔偿将按法定顺序受偿。需注意:破产费用(如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和共益债务(如破产期间职工工资)优先于工伤赔偿受偿,若剩余财产不足以覆盖工伤赔偿,职工需通过其他途径维权,例如工厂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时,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工伤职工需重点保留三类证据:一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工伤事实及伤残等级);二是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三是工厂破产公告、清算组联系方式(证明破产程序启动及债权申报对象)。若与工厂就赔偿金额存在争议,需在破产债权申报前通过劳动仲裁确认赔偿数额,避免因债权金额不明确影响受偿。

总之,工厂倒闭不影响工伤职工的维权权利,关键在于及时利用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明确责任主体,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股东或清算组责任,或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确保工伤赔偿权益得到实现。

工伤工厂倒闭了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