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监护人需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履行监护职责的实际能力、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且不存在法律明确禁止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这四个核心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担任监护人需同时满足多项法定条件,这些条件从主体资格、实际能力、核心原则到排除情形均有明确要求,缺一不可。

首先,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成为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因自身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依法不能担任监护人。

其次,需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实际能力。监护职责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其财产、保护其人身权益、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等,这要求监护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具体而言,监护能力涵盖多个方面:身体健康状况能保障其有精力照顾被监护人;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以承担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陪伴被监护人,关注其身心发展;同时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能为被监护人提供正向引导。例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的人,或长期在外无法履行照顾义务的人,通常会因缺乏监护能力而无法担任监护人。

再次,必须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核心原则。这是《民法典》确立的监护制度基本原则,贯穿监护设立、变更的全过程。无论是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还是意定监护,均需以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例如,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优先考虑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最密切的近亲属,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若被监护人具备一定表达能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还需尊重其真实意愿。实践中,若多个候选人都具备监护能力,将综合评估谁能为被监护人提供更稳定的生活环境、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或更贴合其需求的照顾方式。

最后,不存在法律明确禁止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这些情形同样适用于监护人的“准入审查”。具体包括:曾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擅自处分被监护人重大财产、利用被监护人从事违法活动等)。此外,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形,也可能影响监护人资格的认定。

除上述通用条件外,不同类型的监护还存在特殊要求。例如,意定监护需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且签订协议时被监护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中,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后,若对指定结果不服,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确认。但无论何种类型,均需以满足上述四个核心条件为基础,确保监护人能够切实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做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