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财产的离婚分配需结合赠与时间、赠与对象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书面约定及财产登记情况综合判断,可能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共同财产则按协议或法律规定分割。
父母赠与财产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核心在于明确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判断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婚前父母赠与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父母在子女结婚前赠与财产,如资金、房产等,且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该财产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例如,婚前父母全款为子女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子女所有。
二、婚后父母赠与:明确“只归一方”则为个人财产,否则可能为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明确只归一方”。《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若父母在赠与时有书面协议(如赠与合同)明确表示财产仅赠与自己子女,与配偶无关,即便财产是婚后取得,仍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若父母未明确赠与对象,或赠与协议未注明“只归一方”,则需结合财产类型及登记情况进一步判断。以房产为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只归一方外)为共同财产。因此,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若无约定且未明确只给一方,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三、房产登记情况对赠与性质的影响
房产作为重大财产,登记情况是判断赠与意图的重要依据。实践中,若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即“明确只归一方”的默示体现);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例如,婚后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且由男方还贷,若无其他约定,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需补偿女方;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整体视为共同财产。
四、无书面协议时的证据认定
若父母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赠与意图,如父母与子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财产只给你一个人”,或转账备注“赠与女儿个人”等,均可作为“明确只归一方”的证据。若缺乏此类证据,法院可能结合财产金额、用途等综合判断,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五、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若父母赠与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共同房产可能判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需向另一方补偿相应折价款;资金类共同财产则可能平均分割或按贡献大小调整比例。
综上,父母赠与财产的离婚分配需围绕“赠与时间”“是否明确只归一方”“财产登记情况”及“证据充分性”四大核心要素,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建议在接受父母赠与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