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同居协议需围绕财产约定、生活安排、医疗责任、协议生效与解除等核心要素撰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点防范财产混同、医疗纠纷等风险,建议结合实际需求细化条款并留存证据。

老年同居属于非婚姻关系的共同生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协议需通过明确约定填补法律空白。一份规范的老年同居协议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明确协议当事人与目的。协议开头需列明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确保身份可追溯。同时需写明协议目的,例如“为保障双方同居期间的合法权益,明确权利义务,自愿达成如下约定”,避免后续因“协议目的不明”引发争议。

二、财产约定是核心。老年同居中财产纠纷占比最高,需分三类明确:一是婚前个人财产,需列明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证号、开户行及账号),并注明“归原所有权人所有,不因同居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二是同居期间收入,约定工资、养老金、理财收益等个人收入归各自所有,或书面约定部分收入作为共同生活资金;三是共同财产,如共同购买的家电、家具等,需注明购买时间、出资比例、所有权归属(如“双方各出资50%购买的冰箱,归双方共有,解除同居关系时按市价折算后由一方补偿另一方”)。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建议单独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产权登记、使用方式及增值部分分配。

三、生活安排需具体。日常开销可约定“按双方收入比例承担”或“固定金额AA制”,例如“每月各自支付2000元作为共同生活基金,用于餐饮、水电、物业费等,余额滚存或按月结算”。居住问题需明确“居住地址为甲方所有房产,乙方有权居住至协议解除或甲方去世,解除协议后乙方应于30日内搬离”,避免因居住权产生冲突。

四、医疗与赡养责任需细化。老年人健康风险较高,协议需约定:医疗费用原则上“各自承担个人因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但可补充“突发重大疾病且个人无力承担时,另一方可自愿提供帮助,帮助金额视为借款或赠与,具体方式以书面记录为准”;护理责任可约定“一方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应尽到合理照顾义务,或协助联系其子女履行赡养责任,护理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护工费)从共同生活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双方子女按比例承担”。

五、协议生效与解除条款不可少。生效条件通常为“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即生效”;解除情形需列明“一方去世、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违反协议核心条款(如转移共同财产)”等,解除后“个人财产各自取回,共同财产按约定分割,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配”;争议解决可约定“协商不成时,向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避免管辖权纠纷。

六、其他约定增强协议效力。可增加“子女知情条款”,虽非法律强制要求,但注明“双方已将同居事宜告知各自子女,子女对本协议内容知情”,可减少后续家庭矛盾;“保密条款”约定“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协议内容”;“证据留存条款”要求“共同财产收支、重大约定变更需书面记录并双方签字”。

最后,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并按手印,注明签订日期。如有条件,可由2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如社区工作人员、律师)签字,或进行公证,增强证据效力。涉及房产、大额资金等,建议咨询律师起草,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

老年同居协议怎么写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