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绝提供伤残鉴定书时,劳动者可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配合提供鉴定相关材料及交付鉴定结论的义务,劳动者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主张权利。

伤残鉴定书(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是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伤残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凭证,包含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关键信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作出鉴定结论,该结论书需送达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双方,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实践中,部分公司为逃避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会以“材料丢失”“需内部审批”等理由拖延或拒绝交付,劳动者需通过合法途径强制其履行义务。

第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固定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无论由哪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均需同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需先确认自身是否已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若尚未完成,需优先推进这两项程序;若已完成但公司扣压鉴定书,需保留与公司沟通的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明公司存在扣留行为。

第二步: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要求限期交付。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明确提出交付伤残鉴定书的要求,并告知其法律后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协商时可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强调鉴定结论需双方签收,公司无权扣留,协商过程中注意录音或留存书面沟通凭证,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

第三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强制用人单位交付。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工伤科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若已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回执、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公司拒绝交付鉴定书的证据(沟通记录、书面拒绝证明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察权,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提交鉴定书;若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第四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交付鉴定书。若投诉后用人单位仍不配合,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仲裁请求可包括:1. 要求用人单位交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2. 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需以鉴定结论中的伤残等级为依据)。仲裁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45日内作出裁决,对裁决结果用人单位需依法执行。

第五步: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需提交起诉状、仲裁裁决书、证据材料等,法院会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若查明用人单位确实扣留鉴定书,将判决其限期交付,并支持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主张。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综上,伤残鉴定书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依据,用人单位扣留行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的阶梯式维权途径,借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强制力,迫使用人单位交付鉴定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材料、沟通记录等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必要时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专业律师协助维权。

公司不给伤残鉴定书该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