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合同关系中相对的两方主体,核心区别体现在法律定位、权利义务、合同角色及风险承担等方面。发包方通常是项目发起方或需求方,拥有项目所有权或主导权;承包方是承接项目任务的执行方,需按约定完成特定工作并获取报酬。二者在合同履行中分别承担主导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角色,权利义务及风险范围存在显著差异。
一、定义与法律定位不同
发包方,又称“甲方”,是项目或任务的发起主体,通常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决策权或需求提出权。在法律层面,发包方是合同的需求方,通过签订合同将特定工作委托给他人完成,其核心诉求是获得符合约定标准的工作成果。例如,建设工程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工合同中的产品需求企业,均属于发包方范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发包方的法律地位基于“委托”或“承揽”关系确立,是合同权利的主要享有者。
承包方,又称“乙方”,是接受委托并具体执行工作任务的主体,需凭借自身专业能力、资源或技术完成发包方委托的事项。其法律定位是合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核心目标是通过履约获取相应报酬。典型如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软件开发项目中的技术公司等。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受《民法典》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条款约束。
二、权利义务的核心差异
发包方的权利主要围绕“成果控制”展开,包括:对项目进度、质量的监督权;对承包方履约行为的检查权;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权;以及在承包方违约时的索赔权。义务则集中在“提供必要条件”与“支付报酬”,例如按约定提供场地、资料、资金等履约支持,以及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以建设工程为例,发包方需办理规划许可、提供施工图纸,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承包方的权利核心是“获取报酬”,即有权要求发包方按约定支付对价;义务则聚焦“履约保障”,包括: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完成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工期延误责任;接受发包方的合理监督与检查;以及在工作成果交付后承担质保义务。例如,加工合同中的承包方需保证产品符合约定规格,若出现质量问题需无偿返修。
三、合同履行中的角色分工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处于“主导与监督”地位。从项目启动阶段,发包方需明确需求、制定目标(如工程的功能需求、产品的技术参数);履行过程中,通过派驻监理、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承包方工作,确保符合预期;项目收尾时,组织验收并确认成果是否达标。例如,软件开发项目中,发包方会分阶段审核代码、测试成果,确保开发方向符合需求。
承包方则处于“执行与配合”地位。需根据发包方需求制定实施方案(如施工组织设计、开发计划),调配人力、物力、技术资源推进工作;主动向发包方汇报进度,配合监督检查;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设计变更、需求调整)及时沟通,按约定调整方案。例如,建筑工程承包方需按月提交进度报告,配合发包方及监理单位的现场检查。
四、风险承担范围的区别
发包方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需求实现”与“支付责任”。若因自身原因(如需求不明确、提供资料有误)导致项目返工或延误,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若未按约定支付报酬,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支付利息、赔偿损失)。此外,发包方还需承担项目外部环境风险,如政策变化、市场波动对项目的影响。
承包方的风险则围绕“履约能力”与“成果质量”。若因自身技术不足、管理不当导致工作成果不达标,需承担修复、返工费用,甚至赔偿发包方损失;若出现工期延误,需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同时需承担履约过程中的内部风险,如原材料涨价、人工成本超支等。例如,建设工程中承包方因施工工艺问题导致结构开裂,需无偿修复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五、主体资质要求的差异
发包方的资质要求通常与“项目合法性”相关。部分领域(如建设工程、矿产开发)的发包方需具备项目审批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处分权(如自有土地的开发项目)。但法律对发包方的专业资质一般无强制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发包方。
承包方的资质要求则与“履约能力”直接挂钩,尤其是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建筑工程、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制造),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方需具备特定资质。例如,根据《建筑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需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医疗器械生产承包方需具备生产许可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承包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